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各测绘资质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19年度全省测绘成果汇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交单位
省内全部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省外来甘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
二、汇交方式
测绘成果汇交实行分级管理。
(一) 承担省级基础测绘项目的厅直属事业单位,向厅地理信息管理处直接汇交测绘成果;
(二) 其他省内甲、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局汇交成果;
(三) 省外来甘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局汇交成果;
(四) 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将整理汇总后的成果目录向省厅地理信息管理处汇交。
三、汇交范围
(一)时间范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并完成验收的测绘项目。
(二)成果范围:
1.测绘基准部分:包括天文测量、三角测量、导线测量、GPS测量、水准测量等。
2.摄影测量与遥感部分:包括航空摄影测量、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获取的对地观测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等。
3.普通测量与地图制图部分: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地籍测量、境界测量、房产测绘、工程测量等。
4.基础地理数据部分:包括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DOM、数字删格地图DRG、数字线化图DLG以及其他数字化成果(专题电子地图、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等)。
四、相关要求
(一) 省内和省外来甘作业的测绘资质单位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汇交工作;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应在2020年7月31日前将汇交情况报告和成果目录汇总表邮寄至省厅地理信息管理处。
(二) 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目录和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目录。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
(三) 目录汇交采用“甘肃省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详细汇交说明见附件1。
(四) 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五) 市(州)自然资源局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时,应出具汇交凭证(样式如附件2)。
(六) 严禁将涉密成果通过邮寄或网上传输等方式汇交。
(七) 2019年度未开展测绘活动的资质单位,须向单位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局上报文字说明。
(八) 测绘成果汇交是国家法定制度,对逾期拒不执行汇交的单位,市(州)自然资源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
附件:1.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说明
2.甘肃省测绘成果汇交凭证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0日